事情經過:
父親過世時我年紀很小,母親也好幾年沒聯絡,而我非法律相關人員,現在突然收到此支
付命令我也有點不知所措,故上此版詢問各位先進及前輩指導,在發問之前已於網路上收
集了很多資訊,而我還是有三個疑問想跟各位先進詢問。
內文大綱為本人父親於民國92年向銀行申請現金卡產生之債務,本人父親於民國93年時
死亡,據支付命令內文了解,當時我父親之繼承人已聲請限定繼承。
內文第四點寫道:
「按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同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
繼承開始…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之一切權力、義務】,
而同法第1153條第一項亦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已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連帶責任】。
而本人為訴外人(即為我父親)之繼承人,是以債務人(即為本人)應於繼承訴外人即被
繼承人(即為我父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訴外人(即為我父親)積欠之國民現金借款
本金(利息、違約金與相關費用)。為此狀請」
問題:
1.本人於106年12月20日收到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想詢問於”收到”法院支付命令20日內
提出異議,並寄出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即可對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2.再經詢問過家人之後了解,我父親並無留下任何遺產,我的問題是既然已辦理限定繼承
,我要如何提出證明我並無繼承任何遺產,並提出不需擔負此債務的清償,是要等債權人
提出訴訟時再提出嗎? 還是可以提出甚麼程序?
3.我想申請閱狀聲請書,想以電子郵件方式申請閱卷聲請書,填寫表格時對遞出委任狀日期
及遞出上訴狀日期,這兩格不知要怎麼填寫,還請各位先進指導。
感謝各位閱讀,可以站內信我或回文或推文回應,非常感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