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去年6月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膝蓋粉碎性骨折,對方沒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沒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僅有強制險,未聯絡
五、事實經過:
我在位於三角窗的店家買完東西後,騎機車騎向對向,對方開車於對向左轉撞到我(此地禁止左轉)
六、問題:
因為我受傷到現在對方完全沒有聯絡過我,因此已經提告過失傷害,並於前幾日開完偵查庭
對方有請懂法律的人共同前往(非律師),因此在偵查的時候誣陷了我兩個點:
1.我們雙方都闖紅燈( 該路口是8線道根本不可能闖紅燈啊QQ)
2.我騎在人行道
並表示有行車記錄器,但是當下都沒有提出證明
我確定我並未闖紅燈,但是當下我提出異議時,檢察官表示這並非重點,重點在於我求償金額為多少
結束後請我們於紀錄上簽名,因為當時檢察官已經進去裡面,加上我認為事發經過的部分是他的自述,因此我就簽名了
之後因為對方保險人員沒到,無法進行調節,因此起訴後將簡易判決
想詢問幾個部分:
1. 簡易判決的部分會採納上次的紀錄嗎?如果會我要如何要求他提出證明?
2. 因為車禍當下的事故單上有註明號誌正常,這可以用來反駁他嗎?
3. 或是我可以申請偵查庭的錄音檔,來表示我有反駁闖紅燈的部分嗎?
4. 簡易判決還會開庭讓我們有辯駁的機會嗎?因為偵查庭時檢察官都一直詢問被告,所以幾乎都是他的版本
5. 如果要請法扶的協助,那如果事後達成和解要付多少回饋金?還是起訴後便無法再談和解?
麻煩各位給小弟一點意見,我從偵查庭到現在完全沒有睡好,覺得好像被騙到表示自己也闖紅燈了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