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祝大家新年快樂~
事實經過:
1. 阿公過世後留下了土地(前半段)及農地各一筆。
2. 當時政府規定購買國有土地,只能該土地的周圍土地所有權人購買,所以爸爸以阿公
的名義自掏腰包買了相鄰在一起的土地(後半段)。
3. 兩筆土地上的建設物都由爸爸出錢建設,也是現在我們居住已四十年的透天厝,而目
前名下可分財產的人共有五位,分別是爸爸、繼阿嬤、大姑姑、叔叔及小姑姑。
4. 目前狀況講明就是分兩派,繼阿嬤想拿大部份的農地,好分給自己的子女,所以財產
分配一直有爭議,而繼阿嬤坦言再一直沒有共識,將辦理共同持有,也就是全部的財產均
分,每人都有1/5的財產權。
問題:
1. 假設五人共同持有土地,繼阿嬤那邊四人想賣土地,爸爸是否有優先權購買?如果有
的話,繼阿嬤開了不是公告現值的天價,故意讓爸爸買不起,那該怎麼辦?
2. 假設繼阿嬤他們不賣土地,改向我們收租金,租金的價格是否有公定價?如果一樣故
意開了天價的租金,那該怎麼辦?
3. 後半段的土地,繼阿嬤一直強辨説是她出錢買的,目前只有一張當時購買的收據,但
上面也是阿公的名字,沒有任何爸爸出錢購買的證明,那是不是也只能摸摸鼻子任由他們
共同持有?
4. 媽媽現在很怕共同持有後,會沒地方可住,畢竟1/5的力量小於4/5,我們是真的站不
住腳,還是其實在法律上有主張的途徑可解圍?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