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一月二十三日被告知要資遣 公司方面表示可以選擇26日或是31日走人
因為請25 26日謀職假的緣故 在24日就離開公司 當日已做工作交接 東西收好後 要談資遣費時才被告知選擇26日離開公司屬於自願提前被資遣 並要我簽署自願提前被資遣同意書
並且這時才告知若是選擇1/31離職 二月一日以及二月二日算是免費送給我工資 這樣有符合
請問我簽署的這份自願提前被資遣書是有法律效用的嗎? 司方用這種資訊不明確的方式是?
當下因為小弟還是新鮮人沒有警戒心所以沒有錄音 這樣上勞工局調解是不是不容易成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