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106年12月初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騎機車跌倒受傷,對方駕車無受傷,有開立診斷證明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筆錄、現場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雙方都有強制險及第三責任險,我沒肇責未出險。
五、事實經過:
清晨上班經路口與汽車擦撞,皆綠燈,我直行
對方竄出安全島跟我擦撞,
撞擊點第一道刮痕位於副駕駛座車門,我多處擦挫傷,當下送醫,
近兩週無法行走,
初判表顯示我未發現肇責,對方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https://imgur.com/rjimp0j
https://imgur.com/4emRBsQ
除車禍當天對方到醫院探視之外,後來從未接到對方慰問,
也開啟了我與保險公司應對的惡夢之路,
對方應是全交由保險公司處理就不理那種人,
這過程保險公司輕蔑高傲又無禮,
懷疑我的傷勢,懷疑我偷跑回去上班,
並在之後幾次溝通後假意同意我的條件,卻以不同條件瞞騙我到通訊處和解,
轉由調解,第一次差兩千元不成立,
第二次差四千元不成立,
對方不願賠償我出席調解之成本(請假),僅賠償我原先提出的金額,
我主張當初提出金額時保險公司疑神疑鬼,態度高傲,
而我並未浮報任何一塊錢,
直到對方看到單據及證據時才發現金額完全砍不動,
而想對我調解的成本下手,
我不想因他們未積極和解且我遭羞辱的情況下還蒙受損失,
第二次調解時得知肇事者的太太就任職於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
怪不得肇事者對保險公司的無禮毫無作為、無約束,
當場其妻數落我一番說要教我人情世故,說他有路權
並說他有行車紀錄器,說我也有責任。
離去前他們叫我去法院講,
隔天下班我所幸到警察局做筆錄提出告訴,
但黎份派出所的員警死也不給我報案三聯單,
事後我打了許多通電話委婉要求員警開三聯單,
但得到的回覆是會移送、已移送地檢署、不用三聯單之類的敷衍話語,
我能體會基層員警辛勞,我也不想另闢戰場,所以當下未威脅投訴員警,
而我無法查詢提告的進度,也不清楚員警是否真的有辦案。
撞我的人是陸軍上校,附近大學的教官
對方的態度囂張,異常有自信,讓我非常擔心其會利用自身影響力,
對車輛鑑定或是地檢署上下其手,
我不想要訴訟的時間拉長讓對方有機會做這些事
第二次調解之後家母得知結果後怒不可遏,
揚言並逼我向其任職之學校還有國防部投訴,被我極力阻止,
雖我認為對方是極惡之人,但我也不應以小人之道還治,
至少現在還不是那個時候。
六、問題:
(一)案件移送地檢署後後,無論是否已召開偵查庭,
若和解了,撤告的手續也是至地檢署辦理嗎?
我查不太到詳細的撤告手續,
而我應不會在偵查庭上當庭撤告,因對方可能不履行和解書內容故意拖延,
而我卻喪失刑事告訴權。
(二)若不幸進行到民事訴訟,
據我所知在法庭上所有醫療的收據皆需要"正本",
但單據正本已在申請自身實支實付意外險時交出去了,
我現有的醫療單據都只有醫院開出的副本,
有任何方式可以彌補現在的狀況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