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各位鄉民大家好,小妹有一法律知識請教。
昨天早上7:00騎腳踏車於騎樓行經某KTV門口,
因前方有兩位行人往去方直行,
所以響了一下腳踏車鈴鐺,但此時發現是兩位喝酒醉的少年,
將我的腳踏車攔下,並發出音調調戲,
前後大約5~10秒鐘的時間,
當下因驚嚇過度,趕緊起步從兩人之間加速離開,
並大喊救命,引起非常多的路人注意,
並同時聽到那兩位說”她生氣了!”,
因此路段是每天必經之路,且事後造成小妹很大的陰影,
所以當天晚上重回現場報案並調閱監視器&備案。
在昨天晚上睡覺的時候也做了一模一樣場景的夢,
並從睡夢中驚醒,造成精神上極度的恐慌與不安。
當下警方是說憑監視很難找到當事人,所以要告的機會有限,
且警察提供刑法第302條、第304條給我參考,
並說明因事發過程僅有幾秒鐘,且對方並沒有阻擋妳的去路,
僅有將妳攔下,妳要離開還是可以自行離開。
所以想問這樣就不構成強制罪嗎?行駛中被攔下不算嗎?
另外想請問,過程中音調調戲,造成本人的不舒服,
雖然沒有肢體的接觸,但讓我感到極度不安且有被侵犯的意圖,
現在睡覺只要一閉上眼睛,昨天的驚悚畫面就會浮現在腦海中,
請問此性騷罪名成立嗎?
以上再請各位解答,謝謝。
PS.警察事後有告知騎樓是不能騎腳踏車的,騎樓騎腳踏車是會罰錢的,所以以後不會
再騎腳踏車在騎樓上了,謝謝各位。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