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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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中三人,A為原告,B為證人,AB為夫妻。C為被告。
C為了論述B缺乏證據能力,因此截圖A或是B的臉書照片,試圖佐證AB感情良好,因此B為A
作證之證詞無效。
先不論C的論點是否成立,但C並非AB兩人臉書朋友,且該照片的隱私設定是只有朋友才可
以看到。所以推斷應該是C請共同朋友協助截圖,作為他辯護的證據。
問題:
請問這樣C和默默協助的朋友有侵犯隱私/著作權/肖像權等問題嗎?照片沒有重置過,裡
面有清晰的人臉以及AB的小孩。
還是說有權看見照片的朋友,即有權利截圖並提供給其他人使用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