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代po以下第一人稱
如題,由於某些微不足道的原因友人(以下簡稱A)對我懷恨在心,A趁我不注意時在水
壺裡加了洗手乳我也不小心喝了一口。目前已知有2位目擊證人,A也已經承認有做過這件
事(有錄影存證)。由於事件發生在學校,系主任教官等人基本採取息事寧人的態度處理,
因此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以下幾項問題想向版友請教。
問題:
1.在水壺裡偷偷加洗手乳這件事是否構成犯罪?因為我喝下去身體並沒有怎麼樣,因此
只能說是傷害未遂,但刑法上似乎只有「重傷害未遂」而沒有「普通傷害未遂」,因此是
否我沒有辦法向他提告?
2.事發後隔天我有找A理論並希望得到他的道歉,但A不但沒有悔意甚至理直氣壯還先打
了陪同我的朋友(以下簡稱B),我一氣之下也對A動手之後變成我和A互毆的狀況。想請問
在打架的事情上是否我有錯在先?(對A來說就是我先打他)
3.承2,互毆後我有去驗傷,可否利用這點對A提告?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