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4月底已至法院送拋棄繼承訴訟狀,並有附上一份存證信函證明已有通知其餘應受繼承
之人,但是5月初其中一封存證信函被郵局以對方遷址緣由退回,上面收件地址我是按照
戶口名簿上填寫。因此打電話詢問當地郵局,郵務科人員告知郵差當天至該收件地址看到
門前雜草叢生已是一個人的高度,判斷應該是沒人居住了,因此才退回。
問題:
1.目前後續我應該怎麼做?是先不用理會等法院後續通知?
2.還是要去申請公示送達?我看民事訴訟法上是說要至對方戶籍地聲請,但是對方戶籍地
在中部,而我在北部,不知道有什麼方式能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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