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高人好
我先生投資了他朋友的通訊行,當時投資了30萬在手機配件,有簽合約,後來他朋友說店裡營運金周轉不靈再以個人名義借8萬,借錢有寫借據。
借錢的時間一改再改,以身上沒錢為理由,到後面我先生認為這個人沒有信用,決定退出投資資金,要求對方將這段時間的營運報表提供,並退還扣除虧損後的資金,對方又以忙碌為理由遲遲不肯交出報表,後來才用簡單的幾行字打出成本和虧損以及剩餘資金。
跟對方說好分期付款歸還資金和借款,一個月還2.5萬,但還了一個月而已,對方就避不見面,只能用手機傳訊息聯絡,對方僅表示沒錢,有在賺錢,現在通訊行已經頂讓不營業了,但資金和借款都沒有歸還完畢。
對方也詐騙過其他人,也是利用開通訊行的方式,擅用他人名義在多家電信公司辦理高額月租費門號,估計當時拿的錢並未真的被他朋友拿去買配件,可能另作其他用途,因為通訊行的配件比夜市小攤子的配件量還要少,所以認為只是一個名目在騙錢投資而已。
通訊行也非他朋友本人名義開店,名下可能沒有財產,因為他朋友在FB的工作訊息好像都是一些不法獲利。
每次聯絡他朋友,都不接電話,過段時間會回電說沒錢,每每都這樣,估計對方是無心還錢。
如果名下沒有財產,去警局報案,去法院申告,還有意義嗎?
謝謝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