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各位大大
之前在xx補習班簽了兩年約
提前解約要付賠償金
合約上掛名
“委任特約教師”
就是有上課才有薪水(都用現金袋 逃漏稅??)
其餘什麼屁都沒
沒有勞健保 沒有其餘任何福利
而且這老牌補習班一直都維持這樣的運作方式
我現在待不到一年 帶的班級數一直少的可憐
當然薪水也就少的可憐
現在不想管合約了直接離職
我如果提前幾個月告知
這樣他們拿合約告我告得成嗎???
被這件事煩了好久好久
真的超級後悔當初簽這份合約TAT
補上合約部分相關條款
乙方為甲方委任特約教師,只提供教學服務,非雇傭關係之員工
乙方接受甲方委任班級後,基於接受委任之責任及顧及學生之權益,須於課程期間完成教
學,不可中途不任教任一班級,,若中途不任教,則視為違約,一班須給付甲方違約金新
台幣五千元整
甲乙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各條款,皆視為違約,並需付違約金給他方,除條款明定外其餘
未明定者皆以新台幣兩萬元整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