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a4biv (Moon)》之銘言:
: 一、車禍發生日期:
: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 2018.01.30 (二),晚間22:40
: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 雙方皆有受傷
: 我:顏面撕裂傷(眼鏡下方約三公分處縫三 針),有驗傷。
: 對方:當日有送急診,因撞擊擦傷,後到醫院檢查有肩頸酸痛感,固留院觀察一晚,隔
日
: 出院,有驗傷。
: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 車禍後,有請協助的民眾幫打救護車,警察也隨後到來,我上救護車,救護人員檢查我
是
: 否有其他受傷後下車,發現機車已被牽置在人行道旁!
: 之後隨警察前往萬芳醫院做筆錄。
: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 我有保險
: 五、事實經過:
: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 當時為晚間22:40下著小雨,下班後從西門町行徑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四段,此路段
為
: 三線道(捷運公館站1號出口)
: https://i.imgur.com/23Uuq9g.jpg
: 因為外車道有排班計程車與進出站之公車,行駛於快車道(此道為禁行機車道),在行
經
: 斑馬線時撞上了一名婦人(撞擊點為照片中內線道計程車後方斑馬線上,之後救護車、
警
: 察都有到場,雙方均送萬芳醫院並在醫院做完筆錄,雙方也互相加Line作為後面聯繫。
: 前面一個月,皆有用Line詢問對方情況,對方是回我說沒什麼大礙就皮肉傷而已,有時
肩
: 頸痠痛應是撞擊導致,大約一個月後就沒有在回訊息了,因為我有定期整理訊息及好友
的
: 習慣我想說就沒事了,就將他的Line給刪除好友了!
: 約在5/28警察來我家樓下找我(因1/30三聯單上我的電話號碼被寫錯了!522警察寫成3
22
: )說對方對我提出過失傷害要我去做筆錄
: 。
: 六、問題:
: 1.第一次調解過程中,她說她有去看監視器,監視器拍到他穿越馬路時,與我(機車)
同
: 行之車輛皆為移動行駛的,可是並沒有拍到燈號號誌,故在她那邊寫涉嫌違規闖紅燈,
要
: 我賠賞她之後做手術的費用,她說她前一陣子皮肉傷好了之後改上半身開始感到不舒服
有
: 去給醫生做核磁共振,檢查後發現頸椎第4-6節有受傷需要更換人工椎間盤,一節是30
萬
: 共兩個,以及因術後需要休息半年她一個月薪資是4萬,然後她還跟我說,醫生說這手
術
: 要等天涼點才可以動刀預計在10月。
: 重點是,第一次調解她有說她目前還可以工作只是工作上老闆不會讓她做粗活的事情,
而
: 且她來調解那一天脖子上有沒有任何的固定器。真的感覺不到很嚴重......
: 在雙方都有過失的情況我真的要陪到她這麼多金額嗎?
: 2.因她闖紅燈在先,不知道我可以不可以也告她過失傷害?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昨天上法庭了,結果檢察官再給我們一次調解的機會,下一次如果雙方和解金談不攏就會
雙方都判刑(過失傷害)
再離開地檢署前,我跟對方要了薪資證明(對方是做小吃店的所以是發現金、薪資袋),
我記得那張證明就只是一般A4大小沒有抬頭,內文寫說:某某某小姐任職某某公司薪資為
3萬6000元整,然後公司大小章和老闆簽名,這份資料可以用來當作她的薪資證明嗎?再
和她溝通時她自己也說他們公司沒有給她們勞健保、沒有扣繳證明,如果就憑她的這份資
料可以當作她對我「因受傷在家休養數個月的薪資賠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