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媽媽是保姆。有天發現一個嬰兒的頭疑似腫腫的(早上收托,下午三點發現),便電話聯絡家長帶回就醫。
醫生說頭骨骨折有血腫,疑似高處跌落,住院觀察兩三天,後來便回家了。家長表示不願再送拖,媽媽也能體諒,便不收契約上的違約金跟年終,跟家長解約了。
隔了幾個月,媽媽收到民事開庭通知,對方要求百來萬的損害賠償。說是家母不盡責導致小孩受傷,又沒有善盡告知義務,等她們家長自行發現才就醫(明明是家母通知他們來接小孩的)。孩子回家後吃不好睡不好,擔心後遺症,還有父母精神賠償。
問題:
媽媽只是小孩腦傷的發現者,我們家是發現地,收托照顧過程中沒有摔到小孩,當天在家裡的一個高中生可作證。該小孩的受傷地點在哪都說不定,這樣有可能被判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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