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母親74歲,最近一年罹患中度失智症,
現在認不得人,生活無法自理,
也無法簽自己名字(媽媽本來是大學畢業的),
我家本來是公務員家庭,有兩三間房子,
但因為我高中時(約民國92年起),
爸爸退休在家終日無事,
遭詐騙集團將家產陸續騙光,總額將近3000萬,
所以我家現在是租屋的狀態,
家中收入目前是媽媽的18%及我的工作,
媽媽的財產剩一些現金及18%本金,
爸爸沒有任何存款及退休金了,
但因為媽媽的存摺都在爸爸那保管,
以供生活支應,但我擔心爸爸又被詐騙,
連晚年老本都沒有了,於是想將媽媽聲請監護
(輔助)宣告,但即使取得裁定,
好像對於媽媽的存款,還是不能實際取得支配權,
怕爸爸不肯交給我,除非有很明確的規定,需要有監護人來保管財產。
問題:
除了聲請監護(輔助)宣告,有沒有其它辦法
可以讓我依法保管母親的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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