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108/3/19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受傷,有驗傷
對方不清楚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有報警,做筆錄,對方肇逃我車子沒有
移動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有保險,對方不清楚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由高雄鼓山區逢甲路西往東行駛,行經內惟路口發生車禍,路口有閃燈,我閃黃燈對方
閃紅燈,對方騎出內惟路(南向北)停在我方車道上,看對向車道,就是停在我前面頭看
右邊,因為緊急我煞車後摔了,有碰到他車輛,但是他無倒無摔,看我跌倒他一直說抱歉
,我要報警一直叫我不要報警,後來趁亂就騎走了
不過監視器是從對方出來的巷子照的,就是拍到他騎出巷子停在我車道上看右邊,警察也
說有找到對方車號跟人
https://i.imgur.com/87h4s88.jpg
紅圈處約為車禍位置
六、問題:
1.當晚從急診出來已直接到派出所提告過失傷害,一定要給肇逃的人一個教訓,不能上班
加上多處擦傷,不知道該求償多少?
2.保險問題,因為對方肇逃所以交通警察給我的單字上面對方是「待查」,保險公司要申
請出險,跟我說單子上要有對方的名字跟電話,我能到派出所請員警給我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