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經過:
本人任職公司的老闆有意出售公務車一台
朋友A與本人約定總價13萬,訂金2萬剩餘11萬分十期交付
由本人出面向公司分期付款購買此公務車,並約定過戶給朋友B名下
本人基於朋友互信立場不疑有他,並沒有簽下買賣合約
A於2017年10月30號交付訂金2萬元且把車子開走
於2017年11月9號由本人持原車主和B證件辦理過戶
爾後A與B就用各種理由拖延交付款項(一期都沒付),電話也拒接
由於是本人出面向老闆約定購買,因此本人為了保全工作
只好和老闆協商後以七萬元,每月扣薪五千購買
想請教該如何提告保障自身權益。
證據1.有本人與A的LINE對話紀錄備份,包含約定購買過程。
證據2.本人與原車主的買賣合約,原車主和A B並不相識。
證據3.本人於2018年4月18日有到警察局想要報案,警察有打電話給A B
A B有承認購買這件事情,但是A卻謊稱說錢都已經付完了?
當下有看到警察作記錄在本子上面,請問可以和警察局要求備案紀錄當證據?
請問有機會提告刑事、民事嗎? 懇請各位大大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