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員工a與雇主已無勞資關係,但因離職前諸多因素而處處針對
員工b尚在職,受員工a之委託取回擺放在店內”花瓶(價值2000元)” 此物最初持有人
為員工a自費上課的插花,並無口頭、紙本贈與店家之證明,在職期間為求佈置美觀主動
進行店內陳設。
雇主尚未提告但警告員工b,如此行為是竊盜,請離職否則將進行提告動作。
花瓶本來就是員工a的所有物,且通訊軟體中有對話紀錄,是a請託b幫忙代拿
* 當然就算此事解決後難保雇主再持續刻意刁難,但這關乎名譽問題,這種莫須有的罪名
豈可強加。
問題:
雇主指員工b擅自將花瓶交還給員工a並無知會店內,這樣是可以告得成”竊盜”或是其它
法律責任嗎?罪名是否有成立?
https://i.imgur.com/pTishox.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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