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今天我收到了桃園地方法院寄來的民事庭通知書,被69個不認識的原告起訴聲明要求:
1.一地號之土地地上權終止
2.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3.訴訟費用由我負擔
期日種類 言詞辯論
五月三十開庭,半小時前還有逕行調解
問題:
請問這是什麼情況?我看了一下自己的土地權狀,該地號土地地上權是過世的母親那邊繼
承下來的,因為共同持有人數頗多,分到的幾平方公尺,我也從來沒去想過這塊地在哪。
然後今天突然就收到通知被告,還得出訴訟費用...能避免由我花費嗎?
這地上權我也沒想留,就是突然被告很不舒服。
通知書上要我提出答辯書狀並檢附證據,依對造人數將繕本逕送原告。
請教大家這裡證據指的是什麼?這樣被告怎麼處理比較恰當?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