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與妻子結婚多年膝下無子,未來也沒有生育或領養的計畫
而我有個從小就反目成仇的哥哥,不學無術,關過幾次
個人名下資產不斐,若我身故,即便預立遺囑,哥哥仍能主張特留分六分之一
除非:
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問題:
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達成1145條之要件?
或是任何信託、資產管理計畫?
一毛錢都不想留給那個垃圾
真的不要生孩子或領養,不想要對另一個生命負責幾十年
資產全部過給老婆,也暫不考慮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