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騎機車時與對向左轉車擦撞
造成我方車損及醫療損失
對方僅Luxgen轎車車損
最近到地檢署開完審問庭後
(我向對方提起過失傷害訴訟)
收到簡易判決書
對方轉彎未禮讓直行車、未到達路口中央轉彎
為主要肇事責任
並沒有提到我方疏失
刑事庭將在5/27日開庭
如果我想提起民事附帶刑事訴訟
我應該把申請書上繳的哪個機關?
是當時開審問庭的地檢署?
還是將要出庭的地方法院?
上繳日期要在5/27以前嗎?還是之後?
順帶一問
由於醫療費用是由家人支出
本想向對方和解求償醫療費用即可
但由於對方在首次和解時不認為肇事責任在她
簡易判決書下來後
再此詢問對方的和解意願,她也不接電話
所以打算要求精神賠償
避免法官裁決後對方不需負擔全額醫療費用
通常情況中,腕部及脛骨兩處骨折
皆由開刀及植入支架、鋼釘
且腕部支架為永久植入體內
住院一星期、專人看護一個月、修養三個月
明年需開刀移除腿部鋼釘
皆有醫院診斷證明
這樣的案例精神賠償約為多少才合乎一般常識?
文長抱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