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先聲明,酒駕就是垃圾
跟朋友吃薑母鴨,不知道裡面有加含酒精成分,結果被臨檢為0.25
(對薑母鴨不熟悉的程度,一年最多只有吃到一次)
(在警局裡面時,才GOOGLE到一般羊肉爐薑母鴨都有含酒精)
問題:
當時我的筆錄為,與朋友吃薑母鴨,過程中並無飲酒。
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上寫的是,在某處飲酒。
請問吃薑母鴨正常來說就等於是飲酒嗎?
再來,因為測到剛好0.25,
這方面是否可以上訴,
剛好在邊界,會不會是機器有問題?
如果上訴沒有用,
也不想浪費司法資源了...
但吃薑母鴨吃到公共危險這感覺不知道該生氣還是該大笑一場...
以上萬分感謝各位大大
希望可以幫忙解惑
一生平安 直升大法官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