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5/26當天在微風南山喝酒後因為自己太醉坐在旁邊的椅子上被小偷偷走身上的手錶
後來警察是有抓到小偷 跟找到他把手錶拿去當的當舖
但警察跟法官聲請扣押裁定被駁回 據警察轉述法官是認為無法證明當鋪明知道是贓物還收
問題:
現在如果要拿回手錶 當鋪要求我要去用當初他們當給小偷的金額去把它贖回
如果不想花錢 還有甚麼法律途徑可以拿回原本就屬於我的東西?
上網查了 民法949條裡面的意思應該是說被害人可以要求無償返還
如果用這條 跟當鋪走到民事訴訟 勝算大嗎?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