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二件事情想要請教各位板大,主要是臨停車禍與保管受傷人財務相關事項
先說明車禍部分
事實經過:
六月初家母騎車回家路上與臨停汽車發生碰撞,本人到現場時家母已被送至醫院
現場剩下開車的人,簡稱A男與他妻子,還有負責處理的警察
依現場主要是A男將汽車臨停在路邊,半台車子已經佔用到機車用道
車禍現場圖片連結(二條白線為機車用道) https://imgur.com/a/4bLfs5Y
A男表示:他將車臨停後要開左後車門拿取東西,結果家母撞上車子造成車禍
他有表示有打雙閃燈,不知道為什麼家母會撞到
不過汽車無後方行車記錄器且車禍地點無監視器,故我認為無法證明A男說詞
主要是無法得知他是車禍後才開始打雙閃燈與他是否移動過車子
而家母車禍送急診後因腦出血緊急開刀,後續在加護病房2週後轉到一般病房療養與復健
目前雖然已清醒,但記憶完全停留在五月前,且頭腦思緒混亂,有時答非所問
應對能力似乎變成小孩
警察僅有記錄A男筆錄,並無家母的筆錄資料
另外A男因車禍造成右腳骨折,也有就院治療
之後初判表出來
A男部分:違規停車或暫停不當而肇事
家母部分:未注意前車狀態
現場處裡摘要:A男將汽車停於路上機慢車專用道,並下車至左後乘客座拿取東西
而與後方家母機車發生碰撞
我認為初判表完全是依照A男筆錄內容填寫,這樣不夠清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