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最後用完車時間7/16 18:30
7/17 8:30發現失竊並報案(A派出所)
8/3 機車尋回(B派出所)
基本上能拆的都被拆掉了,只剩引擎跟車身是原車
車行預估的維修費用超過五萬塊
當初七萬多買的所以不會考慮維修
問題:
1.A派出所遲至7/23才開四聯單,但其實B派出所員警跟我說7/17當天已經找到我的機車了
這個過程有申訴的機會嗎?
2.B派出所說發現失竊車輛的地點有攝影機畫面線索,我目前擔心的是這個嫌疑犯有可能是
出來頂罪的,怕到時候求償困難;失竊地點的話也是有監視器畫面,A派出所跟我說會把監
視畫面(社區住宅的監視器)調回去看,但到目前為止都沒有消息。這方面會建議我自己調
閱畫面再提供給B派出所嗎?(前面要求開四聯單被各種刁難對A派出所不太信任)
3.假設日後逮到犯人並提出民事賠償的話,要請車行先給我估價單嗎?機車需不需要保留下
來還是可以先賣掉?
4.承3 若是要先開估價單是否就盡量往上估,這台車雖然車齡五年但才騎7000公里
若是按折舊來計算賠償金額這樣根本大虧,但怎麼舉證只有騎7000公里又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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