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小弟我在今年6/5時進入一間集團體系下的連鎖餐飲店下工讀打工,最近因為學
校臨時有事要處理(9~10月),想說先向店長申請離職,這星期初向店長表示,我之後有事
要忙所以要離職,但為了不造成他的困擾,我表示會把這週的班都做完在離開(店裡一個禮
拜排一次班表),店長不准許我離職,他表示公司不能隨便讓我離職,要離職都得像其它已
離職的同事一樣提前一個月左右告知,並說道店裡目前很缺人更不能隨便讓我走,結果我越
跟他解釋他就越生氣...最後也就不了了知了..
問題:這幾天爬了文後得知勞基法有條規定,任職3個月內勞工方可直接像雇主提及離職,
且不需提前告知(似乎也不必提及任何原因?)
如果我的資料沒錯的話,目前打算在這週末下班後在度向店長鄭重的表示離職問題,並拿這
一條法律來自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