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上週我朋友去看房,當天看完後蠻喜歡的,而且經過業務不斷的催眠下就傻傻的直接付訂金,但隔天我朋友發現這竟然價錢比市價還貴,而想要退訂,但業務說不行
問題:雖然買屋反悔後沒收訂金是合理的,但理論上必須要有契約審閱期,我看買賣契約書上寫到「本契約於中華民國x年x月x日經甲方攜回審閱五日,甲方於后簽名以資確認審閱完畢,甲方日後不得提出未享有本約之審閱權」,但我朋友根本沒帶回審閱,雖然我朋友在業務代理下也親自寫了「本契約書之內容經本人詳閱無誤,日後不得提出未享有審閱權」,但我覺得業務利用他人無知害我朋友放棄自身權利,而且連印章都是業務看屋當天去刻的,請問這條契約和消保法有違背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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