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 被房屋銷售的洗腦而糊塗付訂金

作者: jeff750403 (阿福)   2019-09-01 02:00:01
事實經過:上週我朋友去看房,當天看完後蠻喜歡的,而且經過業務不斷的催眠下就傻傻的直接付訂金,但隔天我朋友發現這竟然價錢比市價還貴,而想要退訂,但業務說不行
問題:雖然買屋反悔後沒收訂金是合理的,但理論上必須要有契約審閱期,我看買賣契約書上寫到「本契約於中華民國x年x月x日經甲方攜回審閱五日,甲方於后簽名以資確認審閱完畢,甲方日後不得提出未享有本約之審閱權」,但我朋友根本沒帶回審閱,雖然我朋友在業務代理下也親自寫了「本契約書之內容經本人詳閱無誤,日後不得提出未享有審閱權」,但我覺得業務利用他人無知害我朋友放棄自身權利,而且連印章都是業務看屋當天去刻的,請問這條契約和消保法有違背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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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9-09-01 03:51:00
親自寫應該沒救了
作者: pajero (happylife)   2019-09-01 09:21:00
親自簽名了,白紙黑字有法律效果的。沒救了。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9-09-01 12:42:00
可以證實你朋友愚昧無知的話 可以此辯駁。順便還可以申請禁治產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9-01 14:44:00
實務上,審閱期規定是為了保障消費者能夠充分審查、閱讀企業經營者所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如果消費者真的有充分了解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的話,並不是不能放棄審閱期。 如果事實上消費者並沒有攜回定型化契約條款,也沒有在現場仔細閱讀了解契約內容的話,放棄審閱期的約定是無效的,但麻煩的是怎麼舉證的問題。 如果訂金金額很大的話,建議直接找精通不動產律師。訂金金額不大的話(幾萬塊),趕快找各縣市政府的消保官。速度要快,不要拖時間,最好明天就去找。 Q:審閱定型化契約內容前,消費者是否必須預先支付訂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錢?A:事業要求消費者必須先支付訂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錢,始得審閱定型化契約內容,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2015年2月4日修正公布前之條號為第24條),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2015年2月4日修正公布前之條號為第41條第1項)得處罰該事業。
作者: wenmilkyway (CC近1個月賣家對到貨狀況)   2019-09-01 19:04:00
可以去房版問問看
作者: jeff750403 (阿福)   2019-09-02 07:03:00
非常謝謝提供專業法律見解!
作者: andybg (小賠)   2019-09-04 12:28:00
條款裡面應該有提到違約金 退訂應該是要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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