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肇事致死傷而逃逸,其後返回現場,摘錄兩個判決見解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3845號刑事判決(摘錄)
上訴人於警詢、第一審固曾供述因緊張,第一時間聯絡家人前往現場處理,然後趕快開車回家找人幫忙,其沒有逃逸之意等語,但上開供述旨在作為其無逃逸犯意辯解,原判決就此辯解已為指駁。原判決係以其未留在現場,逕自離去,據以認其有逃逸故意,至其是否於肇事後即打電話聯絡父親要其父至現場處理,此並不影響其有逃逸犯意之認定,原審就此自無需為調查。③上訴人固於數分鐘(依原判決認係約10分鐘)返回現場告知在場處理之警員其係肇事者,原判決已說明
此其合於自首(原判決第10至11頁),此亦不影響其有逃逸之認定。
原判決先認定其係肇事逃逸,嗣認定其係自首,2者經核並無矛盾可言。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7號判決
摘錄事實:
一、乙○○明知與他車發生碰撞,可預見上開肇事可能致人死傷,應即留於現場並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之措施,不得駛離,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留待現場等候警方處理,反駕車離開現場。嗣再度駕車返回現場,承辦員警甲○○已獲報至現場處理,乙○○於未被有偵查犯罪權限之人知悉其為犯罪者之前,主動向在場員警甲○○坦承其為車禍肇事人,自首並願接受裁判。
二、本件車禍之發生,可歸責之原因在被害人林○○無照駕駛、超速,並違規闖越紅燈,情節重大,被告並無可歸責原因
摘錄理由:
被告既已知悉肇事且預見撞到伊車之被害人可能因車禍受傷,未下車查看,對受傷之人施以救護、報警或為其他救助,即駕車離開現場,其有肇事逃逸之犯意及行為,可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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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判決見解頗多,
第一案為最高法院見解
第二案比較特殊,該案被告職業為法官,且無過失。本案按照司法院釋字777號解釋為無罪。不過當事人並沒有聲請釋憲,比較冤一點。
實務認為:
一、在肇事致死傷而逃逸的認定上,只要離去即構成逃逸要件。
二、返回現場向司法警察自首,符合自首要件也確實會減刑。
※ 引述《FrancoFF (FrancoFF)》之銘言:
: 昨天下午看同事悶悶的,關心一下,原來後續結果出來了,跟大家報告一下
: 有關肇事逃逸罪,檢察官不起訴,申請再議也在星期四收到駁回公文
: 原來 不起訴 跟 申請再議 會是同一人,要同意再議不是自打耳光嗎?
: 兩次駁回的理由都是如出一轍,同一位檢察官認為:
: A.除了肇事者在警察到來前有回來,並在警察一到時,
: 表明自己是造成車禍的另一方,被認定是自首
: (肇事者在筆錄在庭訊都聲稱自己沒有責任,責任在傷者,
: 但3000元的車禍事故鑑定,認定他需負100%責任)
: B.肇事者在庭訊口供聲稱撞倒當下有道歉,並說有事馬上回來
: 而且傷者也沒有明確表示不同意←←這句最幽默這是挑戰一般人的常識嗎?
: 基於A、B兩點,負責承辦的檢察官,覺得肇事者沒有肇逃的故意。
: 原來 不起訴 跟 申請再議 會是同一人,要同意再議不是自打耳光嗎?
: 理由A OK,但理由B,我朋友挺生氣的,認為對方100%完全說謊,檢察官就這樣採納
: ,雖然庭訊跟再議時都有請檢察官傳喚觀看全程的報案目擊證人,但檢察官應該心證
: 已成,認為無必要,所以沒有傳喚。
: 同事很無奈也灰心,第一次扯到官非,就充分感受到常有人說的 司法比較保障加害人
: 面對被告公然說謊,竟然只能眼睜睜放過。
: 大概就這樣,再議駁回,應該無解了。
: 他請我特別感謝 推文提供意見的朋友 謝謝你們的意見提供 好心會有好報的
: ※ 引述《FrancoFF (FrancoFF)》之銘言:
: : 最近同事A碰到一件事,騎機車被駕駛汽車的B不當超車撞倒,渾身是傷。
: : 對方有停下車,並過來看了一下,接著沒有留下聯絡方式就開車跑掉了。
: : 路人幫忙報警,但在警方到來前一刻,他又開車回來,並跟不久後來到的
: : 警察「自首」,說他是造成這場車禍的另一方。
: : 六、問題:
: : 1.B現場從未關切傷者A的情況,也沒有報警或叫救護車,但有下車看了一下。
: : 2.B沒有留下任何聯絡方式就駕車跑了,但趕在警察到來前回到現場,
: : 並「率先」跟警察「自首」。
: : 3.據警察做筆錄時(B先做)私下透露,B把肇事責任全歸於A的突然轉向。
: : 但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判定 B需付100%肇責
: : 根據最高法院對 “肇事逃逸罪立法意旨“ 的解釋:「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
: : 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
: : 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
: : 現場處理的三位交通警察,一位還是資深老鳥,他們口徑一致斬釘截鐵認為:B在車禍發
: : 生有下車查看,就算中間跑了,但在警察來到時,回到現場,這兩點加總,就不算肇事逃
: : 逸,即使事發時有多位路人目擊全程,也不算。
: : 但這不是跟上面紅字大相逕庭嗎?因為B完全沒做到。
: : 請問各位先進的看法呢?網路也找不到相關例子。感謝 感謝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