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剛搬到新社區半年多,社區於最近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但因時間上不克參加(平日晚上,問過周遭朋友跟自身過往經驗都是在假日開),
故以下資料是由已公告之會議紀錄擷取:
法定應出席人數:50
實到人數(含委託書):91
總共有四項議案,其中議案一的決議寫道:
……同意計45票、不同意34票、廢票1票,因未達出席人數一半(46票),故本案未通過
問題:
1.議案一的總票數加起來是80票,與實到人數不同。
若該91-80=11名係非同意亦非不同意,是否應記入廢票之內?
(另按,其餘三議案的表決票數分別為:83票、84票、82票)
2.承上,議案的表決是相對多數還是絕對多數?
就我國目前體制,僅有少數像修憲或罷免總統才用到絕對多數決,
一般如總統選舉都是採相對多數決居多。
且議案一同意票尚比不同意票多,這時候是否應該重新表決為妥?
3.該如何救濟?
昨天晚上收到會議記錄後,已先請社區警衛連絡總幹事,並與之討論了一下,
總幹事的說法是,這紀錄已經公告,我必須於公告後7日內連署半數以上之住戶,
以書面方式向管委會提出反對之意思。
但我的癥結點在程序是否本身即為不正?(好啦,其實也有反對的意思XD)
(因議案一是討論停車位能否提機車,結果如上所述,同意雖然大於反對但仍不通過)
(但議案二是針對上述情形管委會無罰則,要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供授權,
結果同意票72票......心裡就很納悶兩個議案明明衝突,怎麼票數會這樣)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