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108/03/15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雙方皆無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車有保全險 有聯絡對方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小巷子內,摩托車經過靜止車旁,刮到車左邊輪後外殼。
六、問題:
6月保險公司要求全額賠償修復相關費用,但是並無附上修理收據,
僅一份通知書要求我繳錢。
聯絡業務員,一聽到我要求修理收據(影本),馬上表示會轉給該保險公司法務不跟我談。
9月初終於接到法務電話,電話中我也一再強調我要看到維修收據,
不然維修費用口說無憑。
9月23日終於收到表格內說一式四份和解書(但是信裡只放了一式兩份),
也沒有附上車輛維修收據的影本,
請問這樣要求賠償修理費卻又不給收據(影本)是合理的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