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為何
只要是國定假日上班者
PT則是正常8小時以內必須要x2.正職為補休或再給一天的薪資
第 37 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
作者,亦同。
臨時工這種也一樣算視同勞工同意
公司說不適用 那是騙你的 只要發現有閃躲或裝作不知情等疑似不想給
可以直接去勞工局舉發 有證據的都可以保留
到時候談判就會派上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