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因樓上住戶20歲左右男生(甲),與他的友人(乙)有財務糾紛,
乙討不到錢(其實只有幾千塊),然後誤認我的車是甲的車,
某晚直接砸車洩恨,因有監視器,隔天也有找到肇事者(乙),
接著進入司法程序。
第一次進法院,對方態度良好。
第一次進調委會,對方回覆會賠償,並希望分期,且先寫和解書
我方回覆下次調解時存好或是能拿多少,再來談和解書一事。
第二次調解,乙方未到。
第二次被傳喚進法院,乙方未到。
補充甲的訊息:被列管,毒品前科、工作不正常、家庭被他連累
補充乙的訊息:有許多案底,第一次調解說過他不差這一件,
但他覺得自己做錯事要負責,所以才來,當下我也有將賠償金額
調整,僅讓他負擔車子損傷的部份。
甲後來搬離開,因家人承諾已將甲眾人債務處理好,不會再有
騷擾事件,但後續還是有乙方的人糾眾鬧事,所以已搬離,
問題:
1、乙方確認刑事責任,到底要調解幾次和進法院幾次,現在感覺
就是受害者一直請假影響生活,但肇事者擺爛不管,我們守法卻
最辛苦。
2、法官說要抱著賠償金可能拿不到的心理準備,什麼情形才會從
對方帳戶扣款賠償呢?不然感覺犯罪者只要皮一點,就算有証據,
也知道是他們做的,但對他們來說不痛不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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