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
事實經過:
朋友跟房東簽一年的約,卻因為房東認定我朋友作息不同以及把房間弄的髒亂就要提前解約,原本傳訊息說好了在11/30前搬離,並且要扣廣告上刊費。但11/4晚上房東卻把我朋友的個人東西擅自搬出房間,扣留我朋友的重要文件,甚至拿走了租屋契約還不承認。(這段有錄音)
後續去警局報案,警察卻說因為沒租屋契約所以不受理,所以就沒有給三聯單。
問題:
想請問我朋友除了可以要求提前解約的違約金賠償外還可以提出其他賠償的要求嗎?
以及想詢問為什麼警察這樣不立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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