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經過:
昨晚租屋處浴室的燈泡壞掉,應該是保險絲燒壞所以屬於自然耗損。
所以今早我打給管理員要求對方請水電工來協助修繕。但管理員非常堅持燈泡更換這種事
情是由管理員負責,所以他們並不會支付水電工的人事成本,要嘛就是等到週一管理員上
班才會來更換燈泡,也就是我今晚要摸黑洗澡不然就是門開開邊吹冷風邊洗澡。
當下我妥協要求他們最起碼負責燈泡費用,對方也同意我拿燈泡收據向他們申請經費,但
後來我認真研究了一下浴室的燈,是內嵌式的設計,我沒有拆過這種燈罩也不敢亂拆(擔
心拆壞變成我方的問題)所以還是打電話請水電工來看看。
想請問一下各位:
1.因為一開始我們是談好對方僅支付燈泡費用,後來是我主張需要水電工協助修繕,這樣
還能事後在跟房東要求修繕費用嗎?
2.合約僅寫「若因自然耗損,則由甲方負責修繕」那麼他們是否也可以主張「並不是不修
繕啊只是無法當下立即處理這件事」但我的房租有包含管理費欸.....
3.還是我跟水電工協調將施工費加進材料費(燈泡)內,然後拿著材料費收據向房東請款
。那房東可以因為價差過高拒絕支付費用嗎?
(還是最好的方式是乖乖將兩個費用分開開立收據呢?)
感想各位的解答,第一次遇到這種事真的好無奈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