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在職已三年多,當初進公司時有給張單子簽名,裡面其中一條寫離職需三個月前提出
預計年後提離職,但不想再多做三個月,也不清楚公司屆時會不會拿這張單子來壓
問題:
1.請問這單子有效力嗎?
2.如果有效力,但我堅持一個月後走人,公司能拿這張單子進行什麼法律行動嗎?
3. 如果無效力,在主張此單無效且勞基法規定一個月,但公司仍刁難(例如扣薪之類)堅持一定要三個月,請問還可以怎麽說讓公司知難而退
4.公司如果拿出離職條款要求簽名,但上面內容覺得有不合理的地方時,可以拒絕簽名嗎?公司可以依此主張離職手續未完成,而採取任何行動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