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對方報案請警方到場處理
成為被控告指控的對象
請問當處於這種立場
有什麼權利義務
權利保護
相關執法人員的行為依據是哪一些
有沒有實際明文可以參考
還是更多只有警政署的規章辦法
只有警員清楚
可是實際上警員執勤要怎麼實行
一般相對人無從得知其可行範圍與極限
比較具體的問題包含
1.到場警員要求身份與身份證明文件
請問當成為報案的指控的對象
權利義務為何
只能完全配合?
2
法律或是法規命令與規章辦法
好像有說
各層警員如遇身份不明者
可以押該身份不明者到警署查明身份
但有相當時間限制
請問實際押往警署
的具體作法 可行範圍與限制有哪些
a.可以逕行搜索搜身?
b 查驗身份的辦法為何
c 有時間限制 但是如果沒查出來
是不是警方有理由續押
或是 剛出警署再馬上押進去
d 對於警員與警政單位的行為完全沒有任何權利防禦? 基礎?
或是請求權基礎?
或是主張不當利益侵害可以實施正當防衛?(物理反擊
譬如撥開 警員得押動作)
e 警員執勤與使用警械
譬如尚未任何物理反抗
警員就可以兩兩左右抓住手臂押送
或是被兩兩左右扣住手臂後想要掙脫
警員就可以強壓在地並上銬?
所受傷害不能主張警員違法
反而是妨害公務?
以上尚有諸多問題
還請多多指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