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公公和親戚約定好借住,一直以來都沒有付租金,但是這件事情沒有紀錄,只有口頭約定
已經住了快20年,因為和親戚撕破臉在2019.12.10號搬走了
我先生則是2015~現在,這四年多都沒有住在那個借住的家
問題:
1.如果對方要求我們還這20年的租金我們需要付嗎
我查租金 消滅時效是五年
所以它們的請求權是2019/12/10我公公搬走那天開始算五年嗎
2.要如何主張我們才可以不用付這些租金,因為並沒有契約,有人證證明這是約定好的事情
這是單純的借貸關係嗎?還是不當得利呢
3.如果它們告的是我公公沒有差
因為他名下沒有錢,但他們如果告的是我老公
我們已經四年多沒有住在台北了,可以說不是我們住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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