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在醫院上班時被病人打

作者: amao969 (弱智浩呆這個有沒有銹蝕 )   2020-01-14 14:19:54
事實經過:
外甥女是醫院的護理師 有一天在上班時因依醫囑不讓一名頸椎骨折 顱內輕微出血的病人
下病床任意走動 並用手扶住病人的頸圈 要帶病人回病床 病人一生氣就一拳朝外甥女的
臉打下去!醫院馬上啟動醫療暴力事件 向警察局、衛生局通報...
並馬上帶外甥女到急診驗傷!
問題:
事情發生後有去電詢問在衛生局上班的朋友
朋友說有接到通報 並會在病人(加害者)出院後發文到局約談(違反醫療法的行政處罰
部分)
至於傷害的部分 朋友要我們自行去派出所提告...
所以又打電話給在刑事組上班的朋友詢問我們後續該怎麼做?
朋友是説他們有接到這件通報案 現在在等派出所將案子轉過來...他也説傷害的部分直接
去派出所告就可以了!
所以...我們今天就依承辦員警通知來做醫療法的筆錄!
我們也順便帶診斷書及相關資料要順便告傷害
可是承辦員警説不用再另外告傷害
就併入醫療法ㄧ案就行了
若再另外告 以後地檢署、法院要寄兩封掛號傳票會比較麻煩...
所以...承辦員警就將案由打成「違反醫療法及傷害罪」
想請問一下...
員警這樣子併案是正常的嗎?
一件是公訴罪 一件是告訴乃論
併成一案會不會對我們比較沒保障?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1-14 14:33:00
不會 事情是同一件事情主要還是後續你這邊要注意是否要一併提民事賠償
作者: loveloser (不良豬)   2020-01-14 14:44:00
同一行為啊 取一重處罰 輕的吸收掉了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1-14 15:55:00
本件情形就是刑法第55條說的想像競合犯, 按《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查本件為一行為違反醫療法相關法律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故依刑法第55條規定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競合論的目的是為了對行為人之行為不過度評價也不重覆評價,所以才會一重處斷。本件如果告訴人沒有撤回告訴的話,就是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論處。 本件會成立兩個罪名,但量刑係以較重之傷害罪來論處。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務所)   2020-01-14 18:03:00
罪名不是警察決定的,不用擔心。只要有提出告訴,檢院就具體情況變更所犯罪名及法條
作者: Zarooor (中興湖小鵝)   2020-01-14 18:57:00
想問一下 如果要民事賠償 需要再報警的時候說嗎??
作者: wim1990 (ADLAO)   2020-01-14 19:11:00
民事跟警察提無用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20-01-14 22:26:00
要附民等案件進法院跟法官說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0-01-14 23:33:00
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判決前就可以附帶民事訴訟
作者: Blue6 (不入流)   2020-01-15 11:21:00
注意檢察官起訴的時間,起訴後遞附民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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