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外甥女是醫院的護理師 有一天在上班時因依醫囑不讓一名頸椎骨折 顱內輕微出血的病人
下病床任意走動 並用手扶住病人的頸圈 要帶病人回病床 病人一生氣就一拳朝外甥女的
臉打下去!醫院馬上啟動醫療暴力事件 向警察局、衛生局通報...
並馬上帶外甥女到急診驗傷!
問題:
事情發生後有去電詢問在衛生局上班的朋友
朋友說有接到通報 並會在病人(加害者)出院後發文到局約談(違反醫療法的行政處罰
部分)
至於傷害的部分 朋友要我們自行去派出所提告...
所以又打電話給在刑事組上班的朋友詢問我們後續該怎麼做?
朋友是説他們有接到這件通報案 現在在等派出所將案子轉過來...他也説傷害的部分直接
去派出所告就可以了!
所以...我們今天就依承辦員警通知來做醫療法的筆錄!
我們也順便帶診斷書及相關資料要順便告傷害
可是承辦員警説不用再另外告傷害
就併入醫療法ㄧ案就行了
若再另外告 以後地檢署、法院要寄兩封掛號傳票會比較麻煩...
所以...承辦員警就將案由打成「違反醫療法及傷害罪」
想請問一下...
員警這樣子併案是正常的嗎?
一件是公訴罪 一件是告訴乃論
併成一案會不會對我們比較沒保障?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