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父母租房子給房客,房客已經三個月沒繳房租,剛好我回家過寒假所以找我寫存證信
函,找了崔媽媽基金會給的範本https://www.tmm.org.tw/contents/text?id=75
三階段各寫了一份,但是因為金額部分沒有明確標註要寫甚麼所以我第二階段(範本
2-2)是寫扣除押金(兩個月)後的租金(兩個月),第三階段(範本3-3)則寫了
未扣除押金,總共四個月的租金。
問題:
第三階段是否該重寫,金額改寫成已扣除押金的金額還是直接沿用就好?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