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去年八月跟詐欺者購買筆電後卻寄來已損壞的筆電,協調後將我封鎖不理,後至警局報案
,警方將詐欺者帳戶凍結。同年九月忽接到銀行來電,告知帳戶不明匯入460元遭到匯入
者報案而暫時遭到凍結,10月收到偵查隊通知做筆錄,查知是詐欺者故意詐騙其它被害人
將款項匯入我戶頭,使我帳戶全遭到凍結。目前此案在今年三月已被書記官通知不起訴,
目前等待不起訴書中,但我跟詐欺者的案目前要到4月底才開庭。
問題:
目前想加告對方栽贓,請問時間點問題,去年九月到今年4月,是否已過告訴時間?但我是
10月份才確定是對方故意栽贓,是否還可加訴?這種栽贓在刑事上應該告他甚麼罪名較為
正確?
補充一點 對方去年是未成年身分
今年可能滿18了,但不確定。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