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在去年租了現在的房間,合約時間是108/6/5~109/6/4,房租7000另付管理費700,每個
月5號前轉帳給房東。
因為房東和房間的關係不打算續租,我也提早(3/31)告知了房東。
因為我不是第一天開始承租,按照過去租屋的經驗,我的一個月起算時間,應該是5/5~6/
4這樣算的,對吧?!
但是我房東竟然說我6月份才到期,所以我6月還要再付她房租?!
請問如果依我的合約,我有需要為了6月的4天再繳一次房租給我房東嗎?她可以說我違約
多扣我押金嗎?
第一次遇到這樣的房東有點傻眼,麻煩各位指點迷津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