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友人(A)最近在談離婚, 原本她跟先生(B)名下各有一房,
均無貸款, 但 B 在這時突然把他名下的房子,
拿去銀行貸款, 說是要還國外朋友(C)的債務,
並且出示一張 B 兩個月前, 向 C 借錢的借據.
聽到這邊我覺得很可疑, 請 A 跟 B 要金流,
結果 B 說這筆債務, 是一年前他委託 C 做投資,
說好 B 不用拿錢出來, 先記帳, 等投資結束再多退少補,
因此沒有往來金流, 只有投資協議, 前陣子停損了,
才簽立借據.
問題:
A 說, 婚姻期間從來沒聽說, B 有做這個投資,
更別說有這筆債務, 等到要離婚才突然說有.
請問這種情況下, 友人 A 該如何保障自己呢?
雖然 C 的確是開投資公司的, 但 C 跟 B 是很好的朋友,
借據跟投資協議, 都可能是臨時捏造的.
而且欠款金額, 比AB兩人名下財產, 加起來還多,
照這樣子算法, A 不但什麼財產都沒有了, 還要負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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