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由於住家附近有養雞凌晨3-4點開始叫到中午,我去檢舉
,說可以反告我刑事,因為相關單位造成他們困擾,
由於因為他們一排家族是共用那個後院的,但因為我不知道正確到底是哪一戶因此我就直
接附照片去加空拍照,因為正常的從外面看不知道他們有後院,我檢舉1-5號那排不知哪
間,但確實檢舉完雞都消失也沒聽到聲音了,可能警察就挨家挨戶或者是直接挑一家有人
3號的,他可能轉傳給有養雞的,說不是他家,我有打去問環保局有派人去檢查過但可能
是是去4號也有檢查到有10隻雞。
3號說不是他家養的,但他知道可能是4號養的
問題:
這樣他說我造成困擾亂檢舉,說可以告我刑事。
這樣會是刑事哪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