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事件一:家人租了一塊農地,已經經營了快1年,但上個承租人甲突然跳出來找我家人乙,
甲說那塊農地裡的工寮是甲搭的,要補貼給他錢開價1萬4,乙說我從未使用過,為
何要付出這筆錢?
事件二:乙方的弟弟丙也在隔壁租地,因為水源的關係乙方與丙方講好使用丙方的電,
這時丁方(丙方的出租人),覺得乙方不可以這樣使用丁方的電...
問題:
1. 上一個租客留下的工寮有無權利向下一個租客要求?
個人理解是這樣的,甲方應該跟地主求償,而不是跟下一個租客求償才對,乙方已經
與地主完成簽約與點交了,早已跟甲方無關。
2. 請問丙方將電力分享給甲方,丁方是否可以拒絕或反對,而電力是租客自行繳費,這
樣丁方行為是否合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