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在五月初向某車行買了二手機車,有簽訂買賣合約,也已經將我們雙方同意的價格付清(
第一次訂金是現金有寫在合約上,尾款是匯款)
合約未寫明何時交車,當初確定要買後隔一個禮拜賣方有聯絡我約好在5/20交車,因為是
在外縣市,當時有颱風影響天況不佳,在5/18問我要不要改託運,我答應了。
拖了一個禮拜遲遲沒收到託運行的電話於是又問賣方,他要我再等,我跟他要求託運單也
交不出來,最後又說可以直接騎來我所在縣市交車給我,約定這周三交車(因為當初有詢
問說我有另輛車想寄賣,他可以藉此一車換一車騎回他車行)。
今天我直接打給監理站詢問才知道,這輛機車根本還沒有過戶給我,合約有清楚載明要過
戶,非買權利車。
我又問賣方為何還沒過戶?他說已經過戶了,推託是監理站作業流程太慢,但原預定5/20
交車就該在我名下,也已經過了好幾個工作天。
再者監理站是直接幫我查這個車牌車輛所屬車主並非我本人,即使監理站網站作業慢尚未
登錄,也無關。
問題:
1.賣方表示明天會拍行照給我,有搜尋了一下所有權相關訊息,似乎即使行照上是我的名
字,也不代表我有車輛的所有權,僅有使用權,還請問是否正確?
2.若真賣方在週三不交車且不過戶是否能依詐欺告他?或是只能走民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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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