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108/2/8
已於效期內提告過失傷害並起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汽車車損人無傷
我方:機車報廢人送醫,經診斷疑似腦震盪、四肢擦挫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有筆錄
現場已被破壞(對方有移動自己的車)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對方有強制及第三責任險
我方僅強制險
已聯絡雙方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產業道路,單車道雙向通行,由於盲彎無反光鏡導致雙方對撞,車禍鑑定為雙方皆為肇事主
六、問題:
我方傷勢:足踝嚴重挫傷,表層皮膚磨光,難以行走,遵診斷證明醫囑指示必須
休養兩個月
我方求償金額:
2個月月薪10萬(附請假暨出勤紀錄,
工作證明,及薪資所得稅單,薪資條)
車禍後產生醫療費用:3萬5千元
(附診斷證明書及健保院所收據)
機車報廢附單據,但已超使用年限
故殘值為5千元
損壞物品價格不高故不列入
精神賠償:無
因肇責50%,以上除強制險醫療費
全額給付外皆以50%計算,
故總額8萬7千5百元
對方車損:總額15萬,50%車損
總額為7萬5千元,5年以上車,
折舊後約為1萬6千元
但保險公司讓步不追討修車費用希望結案
由於對方事後不聞不問,故我方提告
過失傷害。對方保險公司表示待傷癒後
再談和解。
偵查庭後,對方車主委託一名保險經紀人
談和解,對方表示和解條件為不賠償我方
薪資財損,我方必須賠償對方2萬元
並撤告,另強制險也必須依肇責分攤
50%,我方不同意故協調失敗,
當時車主仍於偵查庭向檢察官表示
有誠意和解。
起訴後,保險公司只願賠償3萬6千元,
若含強制險為6萬元,不足額由車主負擔,
車主並非沒錢,該車主為50歲公司負責人,保險理賠說明對方不願出險第三責任險,
後由我方親自致電對方車主,車主表示理賠
或保險經紀人告訴他我方要求60萬和解金
故不願賠償。由我方告知實際金額後再度
由保險經紀人出面談和解,但由於和解時間
與金額對方仍不願接受,車主堅持是我方
去撞他,且我方求償金額過高也沒誠意,
故不願再談和解,車主相當堅持由保險
經紀人談,不願再與我方聯絡。
請問我方賠償金額真的太高嗎?
補充:我也很有疑問的就是60萬這個數字
因為我們談和解從頭到尾理賠都是6萬
我想說可以再談,就等對方回應
但等了很久對方都沒回應
一問之下才知道最後竟變成60萬??
想說到底是怎麼回事我也很納悶
對方一直都透過保險經紀人回應
要是真的是60萬
最後錢去誰的口袋就不知道了
先謝謝各位版友指教了
※ 編輯: LULU5566 (220.134.135.74 臺灣), 07/13/2020 04: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