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問一下
若是因為消費購物糾紛 對方誤告詐欺
結果最後是一場誤會
雙方寫好的和解書 是要去偵查隊還是去受理案件的派出所呢?
打給165 他們叫我們直接去找偵查隊的詐欺業務承辦人
但律師朋友卻說 要我們去原派出所 請原派出所呈上 因為說案件尚未轉到偵查隊 說要這
樣轉@@
疑問很大的是 不是只有偵查隊才有權限解除警示嗎
那為何還要跑到原派出所
再者關於新版民眾解除警示帳戶書 並沒有提到 說要等案件到偵查隊 難道要等偵查隊送
地檢署發傳票 我才知道要去? 這樣不就失去寫和解書 想要提早解除警示的意義了嗎?
還請各位大大 幫忙求解?
附上刑警朋友 提供的新版民眾解除警示帳戶書
https://i.imgur.com/swjgvBI.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