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之前在餐廳用餐 不慎在餐廳外面騎樓遺失錢包 後來出去找到的時候
錢包還在原地 但是裡面的錢不見了 請店家協助調閱監視器後發現有人
把錢拿走後錢包放回原位 報警後一周抓到犯人 但是對方在警察局很有誠意的跟我道歉
想要和解 但事後聯繫 都一直托推自己在忙 從沒主動聯絡我過
三個月時收到通知書 大概又過了半年 昨天收到刑事簡易判決書
問題:
先謝謝各位的指導 在三個月收到通知書時 馬上去申請 刑事附加民事告訴
昨天收到的判決書 有兩份 一份就是簡易判決書 內容說明 撿我錢的
罰款5000 然後沒收犯罪所得 另一份是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內容卻寫
案情確實複雜 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一項 將此民事附帶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院
特此裁定 第一份很理解 就是因為對方擺爛 所以罰款跟沒收
第二份的意思 就是我還要再開一次民事庭 才可以拿到我被偷的錢這樣嗎?
另外想請教各位前輩 假設 如上面所提 要再開民事庭 他不到場 我有什麼應對方式
感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