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前天去運動時雨傘被偷,
今天去報警,因為該竊賊是常客而且還在現場,所以很快警察就抓到人了
但對方說她是不小心拿錯傘,去便利商店繳費後因為不知道自己拿錯
所以沒看到自己的傘,就在便利商店買了一把新的回去
然後警察又再去該便利商店,但傘不見了,也沒監視器,東西也拿不回來
其實我不是很相信對方拿傘收傘從頭到尾都沒發現拿錯
而且監視器畫面也有整理傘的動作
個人是覺得拿我的傘去便利商店方便她買新傘,然後把我的傘丟掉可能性還比較大
但是沒有證據
我東西被偷過太多次,想說這次不要姑息,想讓小偷有前科-.-
可是她這理由,感覺好像也拿她沒轍了????
這樣是不是只能和解了呢?
問題:
1.和解條件要怎麼談呢?
傘是約500元價值,但是是限量的QQ
而且我還花很多時間去做筆錄,警察還說之後要去法院
我能把請假工資、車馬費等等的加進去請她賠償嗎?
2.警察說和解後還是要去法院一趟,不過工作性質請假很麻煩,年末又很忙
而且好像很遠...請問一定得出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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