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前輩好
事情是這樣...小弟去年某D論壇上看到一則A發文說B的文章,針對文章的內容留了一些話
,但沒帶髒字、沒指名道姓、沒影射對方是誰(因為我真的不知道),當然發文的A也是
一樣沒提到B的名字、學校等等
然後B突然在文章下面留言,A就是在說我!
我要把說我壞話的人都告一遍,說真的妳不出來誰知道是誰,雖然說這樣還是不知道對方
到底是誰...
接下來對方就備案了
我從北部下去高雄做筆錄
然後過了超過半年,以為沒事
殊不知今天收到高雄地檢署的公文
主旨是:對方告我「妨害自由」,要轉移附表所示的地檢署偵辦(沒附表所以我也不知道
是哪個地檢署)
說明是:本件犯罪行為地不詳,所以報請轉移偵查
有備註需高等檢察署審核
想請問:
這樣子是已經被檢察官起訴了嗎?
這樣子有機會被告成?
轉移偵查的意思是轉到我的戶籍地開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