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日前至某連鎖餐廳用餐,禮拜六晚上,2個家庭,共4大3小。用餐結束回到家沒多久,我感
到腸胃非常不適,至廁所解決後,算是暫時沒事了。
不過隔天中午,我3歲的女兒異常地沒有食慾,沒吃午餐。到傍晚時,出現嘔吐的症狀,也
有發燒。禮拜一至診所看診後,無改善,換至大醫院就診,住院住了將近一週才出院。
我們在禮拜一有通報衛生局,他們有派員去餐廳採驗,不過已無禮拜六用餐那天的剩餘食材
,衛生局說是驗餐盤,檢驗結果是無問題。
衛生局和醫院都有採集我女兒的糞便去檢驗,衛生局的糞便檢驗結果是沒問題,而醫院這邊
的結果則是沙門氏菌感染。
問題:
日前已在市政府跟餐廳代表開過一次調解會。餐廳代表表示,最多只能賠償1萬元及餐費和
醫藥費。與我們提出的條件差距不小,最終調解不成功。
之後還會有第二次協調會,不過想先問看看各位有無在類似情況下向對方提告的經驗?或是
建議呢?
謝謝!